亚洲专区一区二区在线观看餐處設備享有自主知識產權,並且經常進行新技術專利申報,多項核心技術填補該領域國內空白。
山東亚洲专区一区二区在线观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餐廚垃圾處理機行業標準》起草單位。
餐廚棄物處理機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廚棄物處理機的型式、型號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賓館、飯店、食堂、食品加工廠等對各種肉類食品、水產品、穀類、水果、蔬菜等加工、儲存或食用產生的食品棄物進行處理的處理機(以下簡稱處理機)。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 713 鍋爐和壓力容器用鋼板
GB 755 旋轉電機 定額和性能
GB/T 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3280 不鏽鋼冷軋鋼板和鋼帶
GB/T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T 8196 機械安全 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製造一般要求
GB/T 10233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電控設備基本試驗方法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4554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7911 耐火材料 陶瓷纖維製品試驗方法
JB/T 5673 農林拖拉機及機具塗漆 通用技術條件
JB/T 8680 Y2係列(IP54)三相異步電動機 技術條件(機座號63~355)
CJ 3082 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餐廚棄物 food waste
在賓館、飯店、食堂、食品加工廠等對各種肉類食品、水產品、穀類、水果、蔬菜等加工、食用或儲存過程中產生的不適宜食用的部分。
3.2
處理機 disposal machines
能夠實現將餐廚棄物進行無害、減容和資源回收處理的機器。
3.3
生成物 resultant
處理機處理餐廚棄物後所生成的物質。
3.4
處理槽 treatment tank
處理機中用於粉碎、攪拌、殺菌、幹燥、發酵的容器。
3.5
加熱裝置 heating device
對處理槽內物料進行加熱的裝備與元器件。
3.6
除臭裝置 deodorizing device
用於消除被處理的餐廚棄物臭味的裝備與元器件。
3.7
含水率 water content
規定條件下測得的,含水物質中水的質量占其總質量的比率,以百分數表示。
3.8
額定日處理量 rated daily treatment capacity
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處理機在24h內能夠處理的餐廚棄物的質量。
3.9
單位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rate
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處理每千克餐廚棄物所消耗的各種能源的總量。
4 型式、型號與基本參數
4.1 型式
4.1.1 處理機按結構形式分為:
a)獨立式;
b)分散式。
4.1.2 處理機按加熱方式分為:
a) 電加熱方式;
b) 燃油加熱方式;
c) 其他加熱方式。
4.1.3 處理機按所處理餐廚棄物的種類分為:
a)A型:處理蔬菜、水果類;
b)B型:處理肉類、水產品類;
c)C型:處理麵食、穀物類;
d)D型:處理動物骨骼、貝殼類;
e)E型:處理上述棄物的混合物。
4.1.4 處理機的外殼防護等級應符合GB/T 4208-2008中規定的IP53。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雙方按GB/T 4208的規定協商確定。
4. 1. 5 處理機的定額是以連續工作製(S1)為基準的連續定額。
4.2 型號
4.2.1 型號表示方法
處理機的型號由漢語拚音大寫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等組成,表示方法如下:
4.2.2 標記示例
額定日處理量為50 kg,結構型式為獨立式,餐廚棄物種類為A型的處理機,其標記為:GSV-50 A。
額定日處理量為1 000 kg,結構型式分散式,餐廚棄物種類為C型的處理機,其標記為:GSH-1000C。
額定日處理量為50 kg,結構型式為獨立式,餐廚棄物種類為E型的處理機,其標記為:GSV-50。
4.3 基本參數
4.3.1 處理機的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處理機的基本參數
序號 | 型 號 | 電 源 (V) | 額定日處理量 (kg) | |
幹 燥 | 發酵幹燥 | |||
1 | GSV—5 | 單相/三相 (50 HZ /60HZ) | 5 | 2.5 |
2 | GSV—10 | 10 | 5 | |
3 | GSV—30 | 30 | 15 | |
4 | GSV—50 | 50 | 25 | |
5 | GSV—100 | 100 | 50 | |
6 | GSV—200 | 200 | 100 | |
7 | GSV—300 | 300 | 150 | |
8 | GSV—600 | 600 | 300 | |
9 | GSH—1 000 | 1 000 | 500 | |
10 | GSH—2 000 | 2 000 | 1 000 | |
11 | GSH—5 000 | 5 000 | 2 500 | |
12 | GSH—10 000 | 10 000 | 5 000 | |
13 | GSH—20 000 | 20 000 | 10 000 |
4.3.2 處理機的基本參數不符合表1時,應符合5.2.1和5.2.2的規定。
5 技術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處理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並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製造。
5.1.2 處理機在下列使用條件下應能連續正常運行:
a) 餐廚棄物的pH值為4~10;
b)在處理機額定日處理量的+5%內運行;
c)餐廚棄物的種類應符合4.1.3的規定。
5.1.3 處理機運行期間,電源電壓和頻率的變化應符合GB 755的規定。
5.2 處理機性能
5.2.1 處理機處理餐廚棄物後生成物的含水率
5.2.1.1 處理機處理餐廚棄物後生成物的含水率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生成物的含水率
類 型 | 內 容 | 生成物的含水率不大於(%) | |
幹燥型 | 非幹燥型 | ||
A | 蔬菜、水果類 | 15 | 45 |
B | 肉類、水產類品 | ||
C | 麵食、穀物類 | ||
D | 骨骼、貝殼類 | ||
E | 混合類 |
5.2.1.2 處理機處理餐廚棄物後生成物的含水率偏差,對幹燥型應不大於2%;對非幹燥型應不大於3%。
5.2.2 單位能耗
處理機工作時的單位能耗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單位能耗
類型 | 內容 | 單位能耗最大值(J/kg) |
A | 蔬菜、水果類 | 5.5×106 |
B | 肉類、水產品類 | 4.7×106 |
C | 麵食、穀物類 | 6×106 |
D | 骨骼、貝殼類 | 4.6×106 |
E | 混合類 | 5.2×106 |
5.2.3 機械性能
5.2.3.1 處理機的攪拌器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以保證攪拌餐廚棄物時不發生斷裂。
5.2.3.2 所有傳動機構應有足夠的剛性,保證其轉動靈活。
5.2.3.3 處理機上所有焊接部位應焊接牢固可靠,無裂紋和脫焊現象。
5.2.3.4 水、氣體循環管路及所有接口處應密封良好,無滲漏現象。
5.2.3.5 處理機的隔熱層應保證隔熱良好。
5.2.4 電氣性能
5.2.4.1 電動機基本要求應符合JB/T 8680的規定。
5.2.4.2 電氣控製櫃及電器元件應符合GB/T 10233的規定。
5.3 安全要求
5.3.1 處理機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並有明顯的接地標誌。
5.3.2 處理機外露轉動部件應有有效可靠的防護裝置,防護裝置應符合GB/T 8196的規定。
5.3.3 處理機應有安全可靠的過熱或過電流等保護裝置或措施。
5.3.4 處理機外殼對地接觸電阻應不大於0.1Ω。
5. 3. 5 電動機的定子繞組對機殼的絕緣電阻應不低於100 MΩ。
5.3.6 處理機生成物出料口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5.3.7 工作平台高於1m的處理機應設置安全防護欄,以保證操作時的安全。
5. 3. 8 處理機中安全閥在規定的安全壓力及溫度下應能正常工作,安全壓力應為0.35 MPa。
5.4 主要零、部件材料要求
5.4.1 處理機的承壓殼體材料應符合GB/T 3280的規定。
5.4.2 處理機的加熱板材料應符合GB/T 713的規定。
5.4.3 處理機的隔熱材料應符合GB/T 17911的規定。
5.5 承壓零部件
處理機中所有承壓零部件應能承受1.5倍的工作壓力,曆時5 min的氣壓試驗而無滲漏。
5.6 裝配與外觀要求
5.6.1 所有的零部件(外協件、外購件、標準件、配套件等都應有質量合格證或有效的質量保證文件)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裝配。
5.6.2 處理機的裝配應完整、正確,標牌、標誌應齊全。
5.6.3 處理機應能轉動自如,平穩,無卡滯、碰擦等現象。
5.6.4 處理機的水或氣循環管路、接頭及控製閥門的連接處應密封良好無泄漏。
5.6.5 處理機的緊固件應連接牢固、可靠,不得有鬆動現象。
5.6.6 處理機的排氣孔及出料口應暢通、無堵塞,並備有防護蓋防止異物進入。
5.6.7 處理機表麵塗漆應色澤均勻、平整光滑,無汙損、碰、擦、劃傷及裂痕等現象,並應符合JB/T 5673的規定。
5.6.8 處理機應采取有效的防鏽、防腐措施。
5.7 廢氣要求
處理機在運轉過程中,廢氣經過處理後排放時應符合GB 14554的規定。
5.8 廢水要求
處理機排出的水應經過處理,不可造成二次汙染,其排放的水質應符合CJ 3082的規定。
5.9 噪聲要求
處理機工作噪聲應不超過80dB。
5.10 可靠性
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處理機的首次故障前平均工作時間為1500小時。
6 試驗方法
6.1 基本要求
6.1.1 處理機生成物的含水率應采用精度為0.001g含水率測定儀進行測量。
6.1.2 處理機的日處理量應采用重量法進行測量,稱重儀器的精度應為1/15000。
6.1.3 處理機的耗電量應采用精度為0.5級電度表進行測量。
6.1.4 處理機的燃油量應采用油耗儀進行測量。
6.1.5 處理機的排放氣體應采用三點比較式臭袋法測定。
6.1.6 處理機的排放水應采用三參數智能測定儀測量。
6.1.7 處理機的工作噪聲應采用精度為 2級噪聲測量儀進行測量。
6.2 試驗步驟
6.2.1 試驗前用含水率測定儀測定餐廚棄物的初始含水率。
6.2.2 按處理機的日處理量,用稱重儀器稱取日處理量33%的餐廚棄物、日處理量的3.3%的輔料各1份,從進料口加入。
6.2.3 啟動處理機,並記錄開始時間、用電量(W1)、燃油量(l1)。
6.2.4 當處理完成指示燈亮後,記錄完成時間、用電量(W2)、燃油量(l2)。
6.2.5 打開出料門,取出生成物稱其重量,測定最終的含水率。
6.3 數據處理與判定
6.3.1 含水率
生成物的含水率應符合表2的規定。
6.3.2 單位能耗
單位能耗按下列規定確定,其計算結果應符合表3的規定。
a) 對電加熱式處理機,處理物每千克消耗的能量按公式(1)計算;
式中:
X——處理物每千克消耗的能量,單位為焦耳每千克(J/kg);
W1——開機時的用電量,單位為千瓦·小時(kW·h);
W2——處理結束時的用電量,單位為千瓦·小時(kW·h);
m——處理物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
b) 油加熱式處理機,處理物每千克消耗的能量按公式(2)計算;
式中:
l1——初始油量,單位為升(l);
l2——剩餘油量,單位為升(l)。
c) 混合加熱式處理機,處理物每千克消耗的能量按公式(3)計算;
式中:
W——用電量,單位為千瓦·小時(kW·h)。
6.3.3 日處理量
日處理量應按式(4)計算,計算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
式中:
M——日處理量,單位為千克(kg);
m0——實際處理量,單位為千克(kg);
t——實際處理時間,單位為小時(h)。
6.3.4 廢氣排放
處理機的廢氣排放檢測按GB 14554的規定進行。
6.3.5 廢水排放
處理機的廢水排放檢測按CJ 3082的規定進行。
6.4 安全閥
對安全閥施加給定的動作壓力,當達到給定的動作壓力時, 安全閥瞬時打開。當壓力小於給定的動作壓力時,安全閥重新關閉。試驗至少進行2次。
6.5 噪聲測量
處理機工作穩定後,用噪聲測量儀在距處理機1 m處、高度1.2m處,前、後、左、右各取1點進行測量,每點測量3次,取其算術均值,結果應符合5.9的要求。
6.6 處理機的機械安全
處理機的機械安全試驗應按GB/T 8196的規定進行。
6.7 電氣性能
6.7.1 處理機的低壓控製設備檢測應按GB/T 10233的規定進行。
6.7.2 處理機所用電機的耐壓試驗、過電流試驗、溫升試驗應按GB 755的規定進行。
6.8 可靠性
用實際運行過程中的統計數獲得。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7.1.1 每台處理機均應經製造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並附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方可出廠。
7.1.2 出廠檢驗項目:
a)外觀;
b) 處理機壓力試驗
c)處理機電動機定子繞組對機殼的冷態絕緣電阻測定;
d)接地標誌的檢查;
e)密封性檢查;
f)處理機運轉試驗;
g)噪聲測量;
h)安全與標誌檢查;
a)、b)、c)、d)、e)、f)、h)全數檢查, g)抽檢。
7.1.3 抽樣和判斷處置規則應符合GB/T 2828.1的規定。推薦采用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檢查批為產品月(或日)產量或一次訂貨批量(台),檢驗水平為一般檢驗水平Ⅱ,接收質量限(AQL)為4.0;也可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7.2 型式檢驗
7.2.1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產品長期停產後,恢複生產時;
d)批量生產的產品,周期性的檢驗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e)出廠檢查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2 型式檢驗項目:
a) 出廠檢驗的全部項目;
b) 單位能耗測定;
c)處理機額定日處理量的含水率測定;
d)廢氣排放測定;
e)廢水排放測定;
f)安全閥試驗。
7.2.3 型式檢驗的抽樣和判斷處置規則應符合GB/T 2828.1規定。推薦采用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檢查批量應滿足樣本大小至少為2台,檢驗水平為特殊檢驗水平S-1,接收質量限(AQL)為6.5。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誌
8.1.1 產品標誌
8.1.1.1 標牌應固定在明顯部位,標牌的材料及標牌上數據的刻印方法應能保證其字跡在整個使用期內不易磨滅。標牌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
8.1.1.2 標牌至少應標明的內容如下:
a)製造廠名稱;
b)處理機型號及名稱;
c)額定日處理量,單位為千克(kg);
d)額定電壓,單位為伏特(V);
e)額定頻率,單位為赫茲(Hz);
f)額定功率,單位為千瓦(kW);
g)出廠編號;
h)出廠年月;
i)質量(淨重),單位為千克(kg);
j)執行標準編號。
8.1.2 包裝標誌
包裝箱外壁的文字和標誌應清晰、整齊,主要內容如下:
a)製造廠名稱;
b)產品型號、名稱及數量;
c)質量(淨重及連同包裝的毛重), 單位為千克(kg);
d)包裝箱外形尺寸:長(mm)×寬(mm)×高(mm));
e)包裝箱的適當部位應有符合GB/T 191規定的標誌。
8.2 包裝和運輸
8.2.1 處理機的包裝要求應符合GB/T 13384的規定。
8.2.2 處理機的包裝應能保證在正常的運輸條件下不致因包裝不善而損壞。充水式處理機在包裝前應將機內的水放淨。
8.2.3 包裝前產品外露的機加工表麵應有防鏽措施。
8.2.4 每台處理機應附有下列隨機文件和附件:
a)裝箱單;
b)產品合格證;
c)使用說明書;
d)必要的隨機附件。
8.2.5 運輸方式及要求可根據需要或按合同確定。
8.3 貯存
8.3.1 處理機應存放在幹燥、通風的倉庫中;露天存放時,應有防雨、防曬等措施。
8.3.2 凡存放12個月以上者,應進行必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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